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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是否可成为拒赡养老人护身符

2023年08月14日 雪梨资讯

赡养协议是否可成为拒赡养老人护身符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村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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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老人的生活应该是越来越好,但是在农村中,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在还时有存在,究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是目前农村中的经常有一些子女签订了赡养老人的协议而引发纠纷,致老人得不到应有的赡养。

最近,本院受理一起因赡养协议而引发的赡养纠纷。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王氏共生有三个子女(其妻很早就过世),大女儿王大,小女儿王二、儿子王三。前几年,王氏的三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由两个女儿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儿子不承担任何义务,并征得了王氏的签字同意。但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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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龄的增长,王氏身体每况逾下,两位女儿在外也比较忙,来不及顾及她,且王三在逢年过节时也不去看望他,王氏一怒之下,遂将三个子女告上的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两位女儿均表示赡养老人,可儿子却拿出协议,拒绝赡养老人。

上述案例,虽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但从本案中却引发了赡养协议是否可以成为拒绝赡养的“护身符”?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观点:

观点一: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承担赡养义务的有关事宜,平等、自愿签订的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因此只要老年人在协议中签字确认同意,那么赡养协议就是有效的。

观点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于该法律条文,应理解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的形式而免除此种法定义务,因此,任何赡养协议都是无效的。

观点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同时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我们不能片面的去讨论赡养协议的有效亦或无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赡养协议是可以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签订的,只要这种协议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签订协议也并不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但笔者认为对待赡养协议的有效、无效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而其中赡养人间就物质性的可以达成协议,如约定生活费、医疗费等,但对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笔者认为是不可约定的,这种非物质性义务是不可转移的,因此赡养协议不能排除子女对父母的精神慰藉义务。

在当今社会,签订赡养协议是值得肯定的,这有利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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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在此提醒为人子女者,父母抚养子女不容易,莫让他们在晚年时为了赡养问题再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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