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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变法为何失败是新法弊端太多吗

2024年04月01日 雪梨资讯

王安石的变法为何失败?是新法弊端太多吗?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

其三, 新法推行的过程成了地方官吏从中捞取好处、雁过拔毛的机会。过去, 农民向地主贷款, 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现在向官府贷款, 贫民向官府贷款, 要经历申请、审批、还贷等诸多环节, 每一环节都成关卡, “出纳之际, 吏缘为奸, 虽有法不能禁”, 胥吏千方百计设门槛捞取“好处费”累加起来, 甚至比私人高利贷利息高许多。“闾胥里长于收督之际有乞取之资”, 因而借青苗钱者在出息3分之外, 还有许多额外的破费。正如苏轼所说:“又官吏无状, 于给散之际, 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 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 即酒课暴涨, 此臣所亲见。”“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 亦不至如此重”。

其四, 官府胥吏逼债比民间放高利贷者手段更严酷。官府掌握专政的机器, 农民还不出钱, 官吏们则“鞭笞必用”。苏轼对此就颇为不满, 并发而为诗:“我是朱陈旧使君, 劝耕曾入杏花村。而今风物哪堪画, 县吏催钱夜打门。”如此做法, 农民更加难以忍受。

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最终,青苗法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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