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财产品离婚离婚分财产有保单可以分割
2024年04月26日 雪梨资讯
经济环境的变化,保险因稳定性、安全性、隐蔽性等特点,已成为老百姓首选的理财产品之一。
那么,在婚后购入人身保险产品,尤其是那些具有现金价值或储蓄性质的保单,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答案是可以分。
那么要怎么分?哪些可以分?如何分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
本期秦嘉泽律师团队将简述离婚时关于保单分割的问题。
一、保单性质的界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保险产品都会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只有满足(1)保单属于婚后购买、(2)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保单产生增值部分时,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有无对财产归属的特别约定,如果有要从其约定。
此外,由于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故离婚分割保单时,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分。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 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离婚时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的,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基本养老金。在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时,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另一方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利息。
2. 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具有人身损害补偿的性质,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3. 为夫妻一方购买的商业保险:主要原则是若保险系全部或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的,离婚时处于保期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缴纳比例,对该保险的退保款或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或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离婚时可对保险费进行分割;或尚未达到保费和红利条件的保险,应待能获得财产权益后再主张分割;或尚未达到获得保费和红利条件的保险,离婚时不予分割。
4. 为婚生子女购买的保险:这是在实践中经常遇见的比较复杂的情形,因为涉及婚生子女的利益,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法院往往会考虑婚生子女的成长等其他方面的因素。
主要分割原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
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为婚生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区分“身故”、“生存”二种。若是身故,则应当由取得抚养权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愿配偶,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为生存保险,则一般视为对婚生子女的赠与。
二、保单分割的方式
1. 退保分割: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可以选择退保后按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分割现金价值。
2. 维持现状:在某些情况下,如子女教育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具有特殊人身属性和实际用途的保单,可以通过维持原状的方式,以保护特定权益人的利益。
3. 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分割:即若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在离婚时可以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
最后,在涉及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保单,若婚后持续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则婚后所积累的现金价值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另外,如果受益人为对方,离婚后通常会要求变更受益人,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