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养狗协会重磅以后在东莞养狗不能任性了
2024年11月14日 雪梨资讯
@东莞市民注意
今后养狗不能再任性啦!
近年以来
我们报道了多起小区狗伤人事件
详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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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消息来了!
备受关注的养犬管理规定终于来了!
日前
东莞市政府网站上发布了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中对养狗做出了
非常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饲养烈性犬或将罚款2000-5000元
快来看看…
昨天下午,东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条例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对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
都作出了对应的规定
一起来看看……
01、拟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条例》规定了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犬牌,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此外,养犬人还应定期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有效证明。
02、明确携带犬只外出行为规范
至于市民普遍关注的携带犬只外出应如何规范的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为犬只佩戴犬牌;
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并为大型犬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怀抱犬只;
携带大型犬乘坐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等等。
《条例》将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部分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部分公共场所列入法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而对于犬只禁入的其他区域和时段,由更广泛的物业、村(居)委、企事业等其他单位和个人结合实际情况,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段(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服务犬除外),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03、饲养烈性犬
或将罚款2000-5000元
《条例》明确了违规饲养烈性犬、遗弃犬只、违反养犬信息管理、违反狂犬病免疫、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进行医学观察、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违反携犬外出行为规范、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按规定将受害人送诊的法律责任。
其中,携带犬只外出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为大型犬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烈性犬包括狼犬类、獒犬类和斗牛犬类等犬只,具体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还有这些规定也要注意
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委托的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机构和诊疗等机构办理养犬登记,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办理。
应及时注销养犬信息
已登记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
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携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养犬人未按本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条例全文详情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如果你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
可向市公安局提出来
具体途径如下:
三种方式可提意见
一、公众可登录“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dg.gov.cn)或者“东莞阳光网”网站(网址:www.sun0769.com),查阅征求意见稿并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治安巡警支队执法监督大队(邮政编码:52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字样,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互联网邮箱38900364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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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东莞时报新媒体
来源:记者梁盘生、付碧强等
图文值班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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