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瑞里养狗的好处律师在线醉酒后签字的欠条
2024年11月14日 雪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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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第 - 2 - 期
2018 - 8 - 15
本期嘉宾
贺小雪律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主要业务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类业务及诉讼类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的审查与起草等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与协调工作;
擅长合同、侵权等民商事纠纷。
曾主持江苏省创新项目;参与《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编撰;在《法律与经济》等主要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接下来进入问答环节
01
市民提问?
施某与李某喝酒时,向李某借钱,称要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酒过三巡,李某出于哥们义气爽快地答应了施某的请求。
施某随即在酒桌上写了一张欠条给李某。到了约定还款日,施某以当时醉酒,不是在清醒意识状态签署名字为由,否认了所欠款项。李某只好带着证明款项已给付施某的证据把他起诉到法院。
请问,施某醉酒后签字的欠条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借款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中施某向李某借钱,李某也实际将款项支付给了施某,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就是一方借钱给另一方;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对应的法律关系较多,可以是欠货款、租金、投资款,甚至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款项等多种情况,总的来说就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应付债务。
本案中“欠条”证明了借款关系的存在,发挥着借条的作用。
其次,就本案而已,该“欠条”具有法律效力。通俗来讲,就是该“欠条”所确定的内容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因在于:
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施某向李某借钱,李某也实际将款项支付给了施某;
二是该“欠条”的产生并非由于施某醉酒导致,而是双方之间确实有借贷行为。
综上,判断“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该“欠条”所确定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
本案中,李某除“欠条”之外,还有款项已给付的证据,进一步了证明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可见,施某签字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
02
市民提问?
前段时间,小斌把自己闲置的一部手机借给朋友使用,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朋友迟迟没有归还的意思,小斌也多次索要,但是朋友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趁两人一起吃饭的机会,小斌偷偷把自己的手机拿了回来,并没有告诉朋友,他的朋友发现手机丢失后就报了警。
警方调取了饭店的监控发现,偷手机的人正是小斌,于是将小斌带回派出所询问,小斌这才得知自己已经涉嫌盗窃。
请问,拿回自己的东西也属于偷盗行为吗?
律师解答
关于拿回自己的东西是否属于偷窃行为,应当综合判断。
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本案小斌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才自行拿回手机。可见,小斌拿回手机时的主观意图在于,解除与他人之间的借用法律关系、拿回本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双方并未因“拿回”的行为获益或受损。
其次,应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小斌拿回自己手机的行为,并未导致其朋友或其他人的权益遭受损失,只是使得这种借用状态得以解除。可见,本案小斌拿回手机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三,应当判断占有人对特定物的占有是否处于合法状态。若占有人基于盗窃、侵占等原因占有特定物,则处于非法占有状态,其占有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小斌将自己闲置的手机借给朋友,二者之间形成了借用法律关系。
在借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在这种借用状态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小斌有请求朋友归还手机的权利,若双方对归还时间没有约定,小斌可随时主张归还。
其朋友从小斌主张归还之日起,就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而小斌经多次向朋友索要,其朋友以各种理由推脱。
至此,小斌的朋友对该手机拒不归还、继续占有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也就是说他对手机的占用处于非法状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本案小斌拿回自己的手机,其主观意图在于解除借用法律关系,拿回的行为既没有使其朋友的权益造受损失,也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因此,该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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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乔国华
责任编辑 / 康嘉
编辑 / 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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