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花园b座里养狗6万块买个教训昆明男子
2024年11月14日 雪梨资讯
掌上春城讯75岁的王女士在回家途中遭到一只金毛犬的惊吓,在退让过程中失去重心倒地受伤,致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事后,王女士和养狗人李先生为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养狗人赔偿王女士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等共计6.1万余元。金毛犬的主人不服判决, 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由金毛犬奔向七旬老人
老人退让不慎摔倒
李先生家饲养了一条金毛犬。2017年10月8日傍晚,李先生在小区旁的街道边遛狗,但未拴狗绳。李先生遛狗走到五华区富春大厦附近时,恰逢75岁的王女士外出散步,金毛犬兴奋地朝王女士的方向跑去。由于怕狗,受到惊吓的王女士赶紧往后退让,不料失去重心倒在地上无法站立。
李先生立即将王女士送到医院,经诊断,王女士因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腰椎骨折等,需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王女士住院期间,李先生支付了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
出院后,王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受到李先生饲养的金毛犬惊吓所致,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失。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去年11月,王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6万余元。
对此,李先生则认为,自己饲养的金毛犬并没有直接攻击王女士,因王女士当时处于坡道上,她的伤情是在退让过程中自己失衡倒地所致,不应由他承担全部责任。“没有牵引犬只确实存在过失,但事发地的通道常年积水,地面湿滑,王女士踩到积水也是倒地的原因。”李先生表示,他在事发后把王女士送往医院治疗,整个治疗过程积极主动,并支付了6万元的医疗费,并未推卸责任。因此,不应由他承担全部责任,应结合事发时各方面的因素来划分双方的责任。
判决狗主人公共场所遛狗造成他人损害
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李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在带领体型较大的金毛犬外出时,并在公共场所活动期间违反管理规定,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即未对饲养的金毛犬采取拴牵等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故李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王女士作为老年人,在道路上行走过程中突然遭到体型较大的金毛犬惊吓,惊恐之中为求自保,进而在避让犬只的过程中摔伤。纵观现场监控拍摄的整个事发过程,王女士并无任何挑逗或者惊吓犬只等不当行为,即王女士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同时,事发地有坡度或者湿滑等客观情况虽是引发损害的原因力之一,但该原因力系客观事由,且该原因力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为诱因引发,不能归结为王女士的过失。另外,由于事发突然,而原告又是75岁的老人,运动能力受限,在客观上没有迅速因地制宜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的行为能力,故应由被告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人身伤害损失6.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11月6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德周介绍,这起案件,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起很典型的饲养宠物致害的侵权纠纷,法院的判决很有教育和普法意义。根据昆明市的相关规定,主城区一般不允许饲养烈性犬,即使饲养普通的非烈性犬,携犬外出也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比如给狗牵绳链、戴项圈和嘴套等,避免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意味着只有在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譬如受害人故意调逗或引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否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犬人
应遵守下列规定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
●不得遗弃犬只;
●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放弃饲养的犬只,主动送交犬只留检所;
禁止携犬进入
下列场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
●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新闻链接
不用牵引绳遛狗频频引发纠纷
2018.11.6昆明
60多岁的詹女士跟老伴儿外出散步,走到南坝桥时,一辆白色轿车迎面快速驶来,他们正准备避让,从路边突然窜出一只体型庞大的黑狗,轿车瞬间撞上黑狗,而黑狗一跃而起,栽倒在詹女士的腿下,把她重重地撞倒在地。
詹女士说:“黑狗的头部正正地撞在我的膝盖上,瞬间把我撞倒了。我撸起裤脚来看,膝盖骨头已经凹陷进去很深,过了10多分钟腿就肿起来,也站不起来。”
撞到黑狗的轿车并没有停车,反而一脚油门开溜了。没过一会儿,栽倒在地的黑狗慢慢恢复意识,爬起身跑了。詹女士的老伴赶紧拨打120求助。
昆明骨科医院创伤科主任李玉平说:“经过拍片发现右膝盖内外侧平台骨折,有轻度移位,这种情况是需要做手术的。”据都市条形码
2018.8.23上海
一小区的张某在遛狗时与同小区居民周某及其父亲屈某因遛狗不拴狗绳、任由狗对他人吠叫等不文明养狗行为发生纠纷。其间,张某拳打脚踹屈某致其倒地当场死亡。经鉴定,屈某系生前在饱腹状态下,因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新闻延展
文山: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不得遛狗
2018年10月29日,云南省文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这一规定因提及“文山城规划区范围内犬类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早上7时至晚上10时之间禁止遛犬”,而被戏称“史上最严城市养犬办法”。有网友为其点赞,表示严规之下终于可以安心散步了,但也有人认为因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行为导致所有养狗的人都被迫“起早贪黑”遛狗,有些不近人情。
西安:遛狗连续3次违规5年内不得再养狗
2018年8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在钟鼓楼广场开展了一场《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宣传活动,根据规定,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规行为,第一次查处将被批评教育;第二次被发现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次将直接被拉入“黑名单”,吊销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得再次养犬。名单将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目前,西安市已有8人因连续3次出现违规养犬行为被吊销养犬登记证,13人被列入“黑名单”。
杭州:集中整治 最高罚款5000元
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底之前,杭州市启动全市范围内的“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
主要整治的内容有:不按规定时间遛狗;遛狗不拴狗绳;随地大小便;无证养犬等等。起罚标准从200元提高到400元,情节严重将没收犬只。整治期间,对于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行为,将从重处罚,起罚标准从200元提到400元。
根据规定,杭州市区内的遛狗时间为,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根据规定,被查实没有办理养犬许可证的,将进行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并对犬主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林舒佳
实习编辑:李冬雨 一审: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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