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哪里领养猫生活困难90后夫妇异地卖子
2024年11月14日 雪梨资讯
在电影《亲爱的》中
被拐孩子的亲生父母
艰难寻找孩子的历程
让无数观众潸然泪下
而有一对90后夫妇
却因生活拮据
出卖年仅9个月的亲生孩子......
90后夫妇卖亲生儿补贴家用
赵某、孟某夫妻均为90后,双方先后育有两女一男。觉得家庭经济困难,为赚钱补贴家用,2018年6月,赵某、孟某夫妻在安溪县城厢镇,经中间人黄某(另案处理)介绍,将仅9个月的亲生子小赵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廖某为子。廖某因仅有生育一女,为养儿防老,遂想领养一子。因害怕被骗,交易当天,赵某还用手机拍下双方交易现场及廖某乘坐轿车离开的画面。交易后,赵某、孟某夫妻乘飞机返回了老家。
然而一到老家,赵某、孟某就后悔了。因担心儿子安危,赵某、孟某数次通过中间人要到小赵的视频和照片。两个月后,中间人直接将赵某微信拉黑。因思儿心切,赵某、孟某先后数次自行到福建省安溪县寻找小赵,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2019年4月,赵某、孟某选择到公安机关报警,并主动供述了上述贩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同日,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拐卖的小赵被安溪县公安局解救,并由其祖父领回抚养。
买家卖家双双获刑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孟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孟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体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被告人赵某、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将子女当成个人私有财产,侵犯子女的权益,甚至贩卖自己的孩子。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针对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并通过制定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和严格执法,保持对拐卖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中人的罪与罚
赵某、孟某
赵某、孟某在孩子出生仅九个月,通过QQ收养群,经中间人黄某介绍 ,以6万元的价格卖掉,属于“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的情形,应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廖某
廖某因仅生育一女,为养儿防老,在他人的介绍下,实施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黄某
黄某在此次拐卖活动中为双方牵线搭桥、居间介绍,从中获利,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案处理。
出于生活困难、重男轻女思想等各种原因,
在民间也偶有送养现象的出现
要如何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
与民间送养行为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子女与父母血脉相连,具有天然的亲近感,而亲情也是世界上最纯粹、最伟大的感情之一,应当被好好珍惜。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权利和义务。各位“宝爸宝妈”切不可因为一时糊涂,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审判!在此,也提醒各位急于收养儿童的人士,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办理领养手续,避免“人财两空”。
来源:安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