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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西固新房装修案例业务强院民事审判新房

2025年10月24日 雪梨资讯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便于操作使用,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被广泛运用,无论是购物、运输、保险、贷款,处处都能看到格式条款。但也正因为格式条款欠缺合同双方的协商合意,容易出现一方利用格式条款侵犯另一方权利的情形,进而产生矛盾纷争。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格式条款引发的装修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初,家住西固的崔某将自己购置的新房交由某装修公司装修,双方在口头协商确定了价款、工期、用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事项后,便在由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施工合同》上共同签字。然而装修开始后不久,崔某便发现装修公司未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对新房进行地暖改造,于是要求装修公司立即整改,但装修公司以合同中未约定地暖改造项目为由,要求崔某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拒绝改造,崔某一怒之下自行提出解约。装修公司遂以崔某无故解约为由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崔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并支付装修公司之前垫付的装修保证金。

受理案件后,原告装修公司将双方此前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里面确实没有约定过地暖改造项目;但被告崔某表示,他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要求装修公司对家里的地暖进行改造,在得到对方的口头允诺后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但苦于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当办案法官询问崔某为什么没有在签订合同前检查合同条款,崔某回答称,这份《装修施工合同》内容多达几十页,里面除了自家的房屋信息及价款金额外,其余均为装修公司事先单方拟定,而自己对装修知识了解甚少,看不懂其中的很多条款,加之此前已与装修公司口头协商一直,故没有对合同条款仔细查看。

案情介绍至此,相信大家都能看出是格式条款惹的祸。既然如此,被告崔某能否向法院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格式条款无效。可当办案法官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后发现,里面约定的每笔装修项目费用均在市场价格范围之内,且费用相加后的总和与非格式条款载明的装修总价款完全一致,故虽然这份《装修施工合同》系装修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免除、减轻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条件。

既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又无法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看来被告崔某难逃败诉的结果。但办案法官深知,即使依法判决崔某败诉,双方的矛盾依然无法实质化解。于是,办案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组织本案的调解工作。调解中,办案法官指出双方矛盾的症结是《装修施工合同》中遗漏了地暖改造项目,不存在一方欺诈另一方的情形,希望原、被告消除彼此间的对立情绪,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法官对案情的判断渐渐令双方当事人解开了心结,经协商,二人均同意各让一步,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解除《装修施工合同》,由被告崔某支付原告前期垫付给物业公司的装修保证金,原告装修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崔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因格式条款引发的装修施工合同纠纷平和落幕。

法官提醒

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装修公司均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与客户订立装修施工合同。西固法院借本案特别提醒: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装修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作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客户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务必仔细检查合同条款,并就其中的不合理及未尽事项重新协商或补充约定,切勿等贸然签字后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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